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