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