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