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市民使用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和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的设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