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自行车每辆处二十元的罚款、摩托车每辆处五十元的罚款、小型机动车每辆处二百元的罚款、大型车每辆处五百元的罚款的标准处罚;破坏绿化的,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