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禁止穿行城市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