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整洁、美观。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设置架空管线。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