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