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财产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足额缴纳各自应缴纳的出资额;(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三)未经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或者新增加投资者;(四)其他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