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