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外发行股票、债券。

第三十五 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