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外发行股票、债券。第三十五 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