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委会发布的投资导向目录,依法予以核准登记;(二)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企业,由管委会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三)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开户手续;(四)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