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委会发布的投资导向目录,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二)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企业,由管委会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三)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开户手续;

(四)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