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第十一条有效管委会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报市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