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