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按属地管理如实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汇总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人数将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