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