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保护绿化成果,对破坏义务种植树木及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破坏义务植树的各种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