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或者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