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或者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