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平调、挪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和服务设施的,由上级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