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的试验示范基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试验示范基地不得少于三公顷。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的试验示范基地面积,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试验示范基地不得少于一公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