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和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