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献血志愿工作等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本市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