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