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