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