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