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一)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二)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