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