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