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价格与广告的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本省药品生产企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省外药品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药品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广告审查规定,向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批准的药品广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告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以及批准内容,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