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份。

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