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或者随药附赠宣传材料等方式,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作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的介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