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不在岗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