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