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