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受委托生产的药品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