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