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