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河流交接断面、重点保护河段等地设立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监测点设置应当征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