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和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