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新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

(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擅自通行装运有毒有害和油类、粪便等易污染水体物质的船舶和车辆;

(五)水上餐饮经营;

(六)开山采石、取土,损毁林木,破坏植被、水生生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