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建筑噪声和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扰民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