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班线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点和线路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辆、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基本出行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巡游车客运经营,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五)网约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六)货运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运活动。道路货运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七)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八)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有偿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申请人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经营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