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而加收费用的;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三)二级以上客运站未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李包裹安全检测设备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维修标志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的;
(八)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