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输服务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