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客运班线、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