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