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持无效车辆营运证或者超出车辆营运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该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