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