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