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