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