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发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医院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可以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