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确定线路经营权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